机械网-河北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前,河北发布《生活垃圾燃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简称";控制标准"),其中规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燃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工艺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等内容。
《控制标准》对垃圾燃烧烟气污染物排放做了具体规定。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燃烧厂有组织废气履行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生活垃圾燃烧厂则在标准实行之日起履行,具体以下:
对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生活垃圾燃烧厂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1h浓度差值不得超过0.5mg/m3。
除此以外,《控制标准》还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选址
应重点斟酌生活垃圾燃烧厂各单元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资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资)的产生与分散和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
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种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平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肯定生活垃圾燃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和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公道的位置关系。
入炉废物
不影响燃烧炉燃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皮肤色素,生活垃圾燃烧厂生产进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除臭系统废活性炭,和其他行业1般工业固体废物。
对恶臭污染物的控制
《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生活垃圾燃烧厂垃圾运输廊道入口宜采取密闭和负压措施,卸料、储存设施卸料大厅入口应设置空气幕,卸料大厅应配置除臭剂喷洒设施,并确保密封良好,无臭味泄漏何首乌。
同时渗滤液搜集、处理设施渗滤液导排系统应运行良好,避免渗滤液在垃圾池内聚集;氨水或液氨运输、使用及储存设施无组织控制厂内氨水或液氨应采取全封闭罐车运输,输送、使用、储存等进程均应密闭。
其他
运行要求:燃烧炉正常运行期间必须保证系统处于微负压状态,在启炉时,应先将炉膛内燃烧温度升至850°C以上后开始投加垃圾,逐步增加投入量直至到达额定处理量,且每次启炉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燃烧炉在停炉时,应启动垃圾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
1个自然年内,每台燃烧炉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延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每台燃烧炉烘炉、停炉降温累计不应超过700小时。
污染物监测要求:生活垃圾燃烧厂运行企业要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展开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线监测结果应采取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最少包括烟气中颗粒物、2氧化硫、氮氧化物、1氧化碳和氯化氢。
环保在线文中内容、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删除!
移动版:河北发布《生活垃圾燃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